1、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如、炮、弹药、战车、飞机、船舰、化学武器、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防化等军事技术设备。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也可能是明知故犯。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事故而言的。
一、倒卖军用物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的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的战斗力。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和各总部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行为,造成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的战斗力。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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