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一定的,要看具体情况。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如果交易已经发生,销售方从购买方收取货物。如果同时满足这两点,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如果未能同时满足就不是价外费用也就不用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对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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