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则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没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费),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费,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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