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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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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不服人民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提出。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不起诉或撤案决定。被害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可以是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作出的各类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三)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请求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出两年提出的申诉需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受理。对期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属于特例,受理机关应考查其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包括了上述三种类型,而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或人民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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