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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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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

人民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人民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诉呢?

首先,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

关于刑事诉讼中申诉期限该怎样理解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3.应当这样理解: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如果没有提出申诉,而执行完毕两年后,认为刑法的判决有问题,在刑罚执行完两年后申诉的,人民也是应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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