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伤残鉴定是不同的,前者是在诉讼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后者是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便进行民事赔偿,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与伤残鉴定性质不同,不是一回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伤残鉴定是指受害者因为各种伤害造成伤残,由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对伤残程度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便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结语
司法鉴定与伤残鉴定是两种不同的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伤残鉴定是指受害者因各种伤害导致伤残,由法定鉴定机构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进行民事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这些程序和规定为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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