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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请求谁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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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权提出刑事申诉的请求?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提出刑事申诉的请求。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诉的管辖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和人民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都是有权受理刑事申诉请求的,在收到此类请求之后,需要审查申请者提交上来的材料,如果这些材料显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那么一般就会作出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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