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
2、地方各级人民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
根据《最高司法权法令》第29A(2)条的规定,上诉庭受权审理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原讼司法管辖权所作出的判决的上诉。但是,诉讼任何一方若不服高等法庭行使其上诉或复议司法管辖权所作的判决,却没有进一步的上诉权。换句话说,诉讼任何一方若不服高等法庭法官在不服推事庭判决的上诉案或刑事转介事项方面所作的庭令,将不可提出进一步上诉。向上诉庭提起刑事上诉的程序祥列在《最高司法权法令》第42条至第60条下。要提出上诉的一方必须在高等法庭法官作出判决后的14天内,向最高主簿提交上诉通知书〔《最高司法权法令》第45(1)条〕。过后,主簿会尽早把通知书送达上诉人或其代表律师,告知高等法庭的诉讼记录已经备妥。接着,上诉人必须在通知书送达后10天内向主簿提交上诉呈请书〔《最高司法权法令》第47(1)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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